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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訂)》(國家主席令[2004]第19號)
(1)第四十五條規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2)第五十六條規定: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 法》(國家主席令[2010]第30號)
(1)第十六條規定:管道建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其附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2)第十七條規定: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設施、河道、航道、鐵路、公路、港口、電力設施、通信設施、市政設施的管道的建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3、《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國 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公路橋梁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發[2015]36號)
第 一條規定:新建或改建油氣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選擇在非橋梁結構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設方式從路基下方穿越通過,或采用架設方式從公路上方跨越通過。受地理條件影響或客觀條件限 制,必須與公路橋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設方式從橋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間通過。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橋下空間鋪(架)設油氣管道。